外贸术语,正式来说叫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一般也说价格条款)。
其中,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因此,贸易术语就成了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在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既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也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
从另外一方面来讲,也就是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有效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而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实际上,《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十三种贸易术语。但对于外贸人来说,最常用的也必须掌握的就只有四种,即FOB、CIF、DDU、DDP。
[1]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这一术语通常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简称船上交货,也就是常听到的离岸价格。
《通则》解释为: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此开始承担全部费用及货物丢失损坏的风险。同时要求卖方付出口的货物清关。
[2]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这一术语通常译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也就是常听到的到岸价格。
《通则》解释为: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装运后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租船订舱,支付保险费用和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费用。
[3]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这一术语通常译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通则》解释为: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目的地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另一人交付,但无需将货卸下,即卖方是在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交货的。买方自行卸货、办理进口清关,并承担货物交付起的一切费用。
[4] 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这一术语通常译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通则》解释为: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进口目的指定地,经进口清关,交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另一人支配。货物交付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进口清关的捐税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所以当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时,不应采用此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