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2016-02-03 浏览:10083 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记账基础,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
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